欢迎访问长江职业学院新闻网!今天是

  • 设为首页  |  
  • 加入收藏  |  
  • 学校主页

文摘信息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摘信息  >  正文

高校学分制:给学生多点选择权

来源: 长职新闻网 时间:2011-04-14 10:53:04点击:

 

高校学分制:给学生多点选择权
发表时间:2011-04-13 15:42  新闻来源:新华网


    学分制在中国高教史上近百年跌宕起伏的命运表明,在推行一种全新的管理制度的进程中,由于理念遮蔽而形成的阻力要远远大于所谓教育资源不足等方面的硬约束。因此,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时,很有必要从法理上澄清。

学分制维护教育权利

    推行学分制,最大程度地让学生自主选择专业、修业年限、课程和教师,不是政府和学校的格外恩赐,而是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应有的教育选择权的尊重??维护。

    作为国家公民,高校学生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包括教育选择权在内的受教育权。在我国,受教育权的核心内涵是接受教育的机会均等。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势是,随着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受教育权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内涵逐步趋于明晰。

    我国教育立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理解,也在从强调受教育权的机会均等向着同时重视选择自由转变,但在实现路径上仍然缺少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具体到高等教育而言,教育选择权所要求的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等主张,仍处在艰难破冰的前夜。对此,通常的解释是教育资源总量有限。这样的解释似乎有些道理,但有三点无法立足:其一,学分制的雏形最初在德国出现与高等教育资源多少无涉,主要是基于对科学研究和学术自由的崇尚;其二,我国部分地区有些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并不匮乏、远远好于国外一般大学。而学分制在许多国外普通大学能普遍施行,至少可以反过来说明,在我国“985”、“211”这一类高校未能推行学分制的主要原因还不是教育教学资源不足;其三,通过政府这些年不断增加教育投入,我国高教资源总体上已经告别极度匮乏的时代,受教育权的落实不能总是停留在较低水平,怎样落实教育选择权的问题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学习自由权未能充分实现

    作为高校学生,他们依法享有《高等教育法》赋予的包括学习选择权在内的学习自由权。所谓学习自由权,主要是指学生可以自主学习自己感兴趣的学科和专业,可以形成他们自己的论断和发表他们自己的意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学生的学习自由视作一种权利,并在教育立法中予以承认。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十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从事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享有本法规定的自由权利的主体,既包括高等学校的教师,也包括学生。从2005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看,对学生选课、转学、转专业、休学的有关规定,也初步体现对学生学习自由权的重视。

    就总体而言,学生学习自由权保障情况仍然存在不少亟待改进之处。例如进校以后转专业的人为规定以及由于收取费用对家境贫寒学生专业选择权的变相剥夺,课程选择过程中必修课程比重过大,等等。这些做法离学分制所倡导的学习自由精神内核相去甚远,也很难在创新性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深究我国高校学生学习自由权未能充分实现的根源,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形成过程中本身缺少学术自治、学术自由的传统,另一方面也和我们过去传统教育伦理中忽视教师和学生权利平等的观念根深蒂固有很大关系。学分制在推行过程中受阻,除教育资源不足、教学管理部门觉得调度难度加大等原因外,教师群体对学生选择能力不足的担心和顾虑客观上也是一个阻力源。

给学生有竞争力的教育服务

    作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大学生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包括服务选择权在内的消费权。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支持下,我国开始实行高校学?缴费部分学费入学的政策。尽管高校人才培养成本仍主要由政府承担,高等教育仍然具有体现国家教育权的主要属性,但一个毋容置疑的事实是,大学生和高等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基于消费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进校学习具有部分消费属性,“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但考察国内许多高校,我们在提供教育服务给“消费者”时,从专业培养方案,到课程性质以及难度系数,到授课教师基本情况等,在相当程度上还处于“强买强卖”的状态,学生既无实际知情权,更无自主选择权。造成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有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对传统大一统管理模式的习惯性依赖,而且还包括高校内部知识服务的供给往往是处于“被垄断”和“被半垄断”状态。必须看到,这种人为垄断的局面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演进将变得难以为继。因为无论是知识生产还是知识传播,都将在云计算时代走向开放和竞争,以垄断或半垄断方式提供知识服务的高等教育格局将走向萎缩和终结。

    从这个意义上说,尽快实施以自主选择学习专业、修业年限、课程和授课教师为核心的学分制,一方面是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性,维护其作为教育服务消费者应有的消费选择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传统大学革故鼎新、走出生存危机寻求有效突破。如果我们还较真于公办大学是提供高等教育这样一个准公共产品的公共服务机构的话,曾经担任英国首相高级政策顾问的经济学家朱利安·勒·格兰德在《另一只无形的手——通过选择与竞争提供公共服务》一书中提出的核心观点值得我们深思,即提高包括教育医疗等在内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最好的方法是向用户提供选择权,并鼓励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

    我们深知,任何一种关乎自由和选择的制度安排,都必须有其边界的限定。基于国情校情不同,在选择学习内容和选择学习方式两个维度上考察,世界各国各类大学的学分制也没有统一的模式。但无论怎样,有两点我们坚信不疑:一是在中国高校推行和完善学分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高教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率、培养创新性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意义,重大而深远。二是只有在充分理解、尊重和维护学生教育选择权这个问题上形成广泛共识,我们的高等教育才真正开始“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

(作者系淮海工学院院长)


版权所有 2017 长江职业学院 党委宣传部 制作维护 鄂ICP备05003302号 地址:武昌雄楚大街918号 邮编:430074